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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01號
原 告 順傑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慧
訴訟代理人 蘇勝嘉律師
被 告 謝錦松
尚群汽車國際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長陵
訴訟代理人 王聰智律師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復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不以刑事案件之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
共同侵權行為人,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又此之共同加害人,不以於刑事案件判決所認定者為限,即被害人主張其有共同加害之行為者,亦得一併提起(臺灣高等法院發文字號:(81)廳民一字第02696 號民事法律問題研究座談會審查意見參照)。
上列被告謝錦松被訴竊盜刑事案件(107 年度易字第413 號),經原告對被告謝錦松,及原告指稱與被告謝錦松為共同加害人,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被告尚群汽車國際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李昭然
法 官 林季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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