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7,附民,332,2019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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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332號
原 告 謝佳樺

被 告 周韋丞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易字第70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被告周韋丞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1,343元;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陳俞婷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蔡秉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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