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7,附民,378,2019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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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78號
原 告 鄭秀綾

被 告 林峰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59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黃紀錄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杜啟帆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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