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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93號
原 告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趙元群
被 告 江文正
右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14 號、351 號、362 號竊盜等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美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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