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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高致傑
被 告 楊文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35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杜啓帆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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