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8,交附民,8,2019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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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鄭麗慧
被 告 蔡文賓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交簡字第7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儀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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