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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智易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邵守華
選任辯護人 張菀萱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調偵字第12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如附件。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金德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告訴被告邵守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檢察官認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已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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