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8,審訴,514,2019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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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5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丁煌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丁煌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敏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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