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8,易,150,2019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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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15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冠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曾韻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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