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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姿君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71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姿君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同案被告王竣民部分由本院另案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姿君涉犯前揭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
本件經告訴人具狀向本院撤回對被告陳姿君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審易卷第53頁),依前揭法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嘉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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