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8,易,452,201910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45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礎帆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於民國108 年10月24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杜啟帆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