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8,易,561,2019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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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56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君如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續字第1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黃軍棠(業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05 年5 月某日在友人聚會中認識,被告明知黃軍棠係告訴人鐘若梅之配偶,竟基於相姦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附表所示之地點與黃軍棠為姦淫行為。

嗣告訴人於106 年7 月20日某時許,收受被告以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號碼所傳送之簡訊內容,始知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家庭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業已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561 號卷第17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儀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附表
┌──┬───────┬──────────────────┐
│編號│時間          │地點                                │
├──┼───────┼──────────────────┤
│  1 │105年9月10日  │臺北市○○區○○○路00號3 樓被告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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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5年11月1日  │南投雲品飯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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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5年12月16日 │臺北市○○區○○○路00號3 樓被告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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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6年1月1日   │臺北市○○區○○○路00號3 樓被告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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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6年1月20日  │臺北市○○區○○○路00號3 樓被告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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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6年2月18日  │臺北市○○區○○○路00號3 樓被告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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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6年3月4日   │高雄市區某飯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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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6年3月20日  │臺北市○○區○○○路00號3 樓被告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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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6年3月24日  │臺北市○○區○○○路00號3 樓被告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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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06年3月28日  │臺北市○○區○○○路00號3 樓被告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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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6年4月21日  │臺北市○○區○○○路00號3 樓被告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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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06年5月1日   │臺北市○○區○○○路00號3 樓被告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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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6年7月16日  │臺北市○○區○○○路00號3 樓被告住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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