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康建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8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康建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受刑人康建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108 年度審易字第538號、第550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7 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康建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並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附表所示各罪,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連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韋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7月 │ │
├──────┼────────┼────────┼────────┤
│ │107 年12月24日4 │108 年1 月28日1 │ │
│ 犯罪日期 │時4分許 │時54分許至同日2 │ │
│ │ │時15分許 │ │
├──────┼────────┼────────┼────────┤
│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8 年度│士林地檢108 年度│ │
│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1949號 │偵字第2575號 │ │
│號 │ │ │ │
├───┬──┼────────┼────────┼────────┤
│ │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108 年度審易字第│108 年度審易字第│ │
│ │ │538 號 │550 號 │ │
│ ├──┼────────┼────────┼────────┤
│事實審│判決│ 108.05.13 │ 108.05.20 │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號│108 年度審易字第│108 年度審易字第│ │
│ │ │538 號 │550 號 │ │
│判 決├──┼────────┼────────┼────────┤
│ │判決│ │ │ │
│ │確定│ 108.06.13 │ 108.06.21 │ │
│ │日期│ │ │ │
├───┴──┼────────┼────────┼────────┤
│ 備 註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