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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06號
聲 請 人 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士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88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士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 由
一、受刑人黃士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283號、108 年度審易字第690 號、第926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7 月、8 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黃士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並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附表所示各罪,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連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韋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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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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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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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8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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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7 年7 月22日某│107 年10月26日某│108 年1 月16日20│
│ │時許 │時許 │時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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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7 年度│士林地檢108 年度│士林地檢108 年度│
│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2032號 │毒偵字第85號 │毒偵字第483 號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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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號│107 年度審易字第│108 年度審易字第│108 年度審易字第│
│ │ │2283號 │690號 │926號 │
│ ├──┼────────┼────────┼────────┤
│事實審│判決│ 107.12.18 │ 108.06.19 │ 108.07.08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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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號│107 年度審易字第│108 年度審易字第│108 年度審易字第│
│ │ │2283號 │690號 │926號 │
│判 決├──┼────────┼────────┼────────┤
│ │判決│ │ │ │
│ │確定│ 108.01.21 │ 108.07.15 │ 108.08.05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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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編號1 、2 經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1189│ │
│ │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 │
│ │月在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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