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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世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9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世煌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世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亦為刑法第53條所明定。
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且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民國108 年8 月26日前所為,有如附表所示各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又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分係得易服社會勞動及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而附表編號1 示之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3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已向檢察官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聲請狀1 紙在卷可憑,則聲請人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至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刑本得易服社會勞動及得易科罰金,因與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刑合併定刑,揆諸前揭說明,均不得易科罰金,末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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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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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 │ │
│ 罪 名 │質淨重二十公克以│ 轉讓禁藥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上罪 │ │ │
├──────┼────────┼────────┼────────┤
│ │ │ │有期徒刑5 月,如│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8 月 │ 有期徒刑4 月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1,000 元折算1 │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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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7 年5月14日至 │108 年1 月13日為│
│ 犯罪日期 │ 107 年5 月25日 │107年5 月27日間 │警採尿往前回溯96│
│ │ │某日 │小時內某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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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林地檢107 年度│士林地檢107 年度│ │
│偵查(自訴)│毒偵字第1361號(│毒偵字第1361號(│士林地檢108 年度│
│機關年度案號│聲請書漏載,應予│聲請書漏載,應予│毒偵字第435 號 │
│ │補充)、107 年度│補充)、107 年度│ │
│ │偵字第8466號 │偵字第846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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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士林地院 │
│ ├──┼────────┼────────┼────────┤
│最 後│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 │108 年度上訴字第│108 年度湖簡字第│
│ │ │1922號 │1922號 │249 號 │
│事實審├──┼────────┼────────┼────────┤
│ │判決│ 108 年7 月31日 │ 108 年7 月31日 │ 108 年8 月14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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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士林地院 │
│ ├──┼────────┼────────┼────────┤
│確 定│案號│108 年度上訴字第│108 年度上訴字第│108 年度湖簡字第│
│ │ │1922號 │1922號 │249 號 │
│判 決├──┼────────┼────────┼────────┤
│ │判決│ │ │ │
│ │確定│ 108 年8 月26日 │ 108 年8 月26日 │ 108 年9 月12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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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士林地檢108年度│士林地檢108 年度│士林地檢108 年度│
│ │ 執字第4894號 │執字第4895號 │執字第508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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