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8,聲,1367,2019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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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春榮



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21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春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春榮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於107 年10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10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原交訴字第2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緩刑4 年確定,嗣經撤銷緩刑,現在監執行中,受刑人並於108 年10月2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0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80185886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憑。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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