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8,聲,1368,2019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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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振煌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振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振煌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2 年8 月9 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及本院於107 年8 月6 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3 月(聲請書誤載為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2 年6 月20日判處有期徒刑10年及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6 日判處有期徒刑2 年3 月,應予更正)。

受刑人於101 年4 月9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10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25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及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10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3 月,於101 年4 月9 日送監執行,本院並為受刑人上述各罪之最後裁判法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依職權查詢前開所述裁定在卷可佐,又受刑人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8 年10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801852690 號核准假釋,此亦有聲請書後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0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801852691 號函及該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內之記載可稽。

故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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