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志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93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志賢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志賢因犯妨害公務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而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翁志賢因公共危險、妨害公務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76 號判決、108 年度易字第419 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經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係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之。
本件受刑人業已就如附表所示2 罪,為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依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8頁)。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原本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處罰之結果,揆諸前揭說明,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季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 │妨害公務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年6 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4月21日 │107年6月18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107 年度偵字│士林地檢108 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6584號 │第1901號 │
├───┬────┼──────────┼──────────┤
│ │法 院│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376號 │108 年度易字第419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年3月11日 │108年8月30日 │
├───┼────┼──────────┼──────────┤
│ │法 院│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376號 │108 年度易字第419號 │
│判 決├────┼──────────┼──────────┤
│ │判 決│108年4月1日 │108年9月30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是 │
├────────┼──────────┼──────────┤
│備 註│士林地檢108 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8 年度執字│
│ │第2502號 │第5208號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