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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泰昀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泰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泰昀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於107 年1 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3 月8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204 號判處罪刑確定,現在監執行中,而法務部已於108 年3 月8 日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3 月8 日法授矯字第1080155637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憑。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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