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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金石
選任辯護人 徐豪駿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李小芬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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