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8,單禁沒,16,2019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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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偉漢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6 年度偵字第7133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執聲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指虎壹支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偉漢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6年6月7日以106年度偵字第713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手指虎1支,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

是未經許可而持有之前揭刀械,自屬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黃偉漢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713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6年6月7日至107年6月6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而扣案之手指虎1枝,經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定,鑑驗結果認送鑑驗刀械1支,以金屬塊製成,中有四孔或單孔以便手指套入使用,符合列管之刀械圖例及其要件,認定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內政部公告管制之刀械等語,有該局105年8月17日桃警保字第1050055530號函附卷為參(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05號卷第8至10頁),可認扣案之手指虎1枝確均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之管制物品,自屬刑法上之違禁物無誤。

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登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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