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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家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 年度毒偵字第1371號、第1398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聲沒字第5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煙捲捌支(淨重合計貳點貳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家為雖知大麻係經我國政府公告、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第二級毒品,卻基於施用該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3 月13日晚間11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0 號13樓8 室租屋處,以捲菸點火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但因觀察勒戒後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乃釋放出所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士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1371號、第1398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又在該案扣得違禁品大麻煙捲(毛重3.39公克)內有大麻成分,亦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723009730 號鑑定書附卷可參,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聲請書漏載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及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此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 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7 年度毒聲字第99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提起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毒抗字第173 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嗣入所觀察勒戒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評估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7 年11月9 日釋放出所,並由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1371號、第13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等案號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
另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煙捲8 支(淨重合計2.20公克),經鑑定後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7 年4 月20日調科壹字第10723009730 號鑑定書1 份在卷可稽,核該等扣押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而聲請人雖僅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但本院依上開法條規定,仍應就上開毒品宣告均沒收銷毀。
至前揭毒品中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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