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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立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6 年度偵字第17432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執聲字第33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LOUIS VUITTON 」商標圖樣之物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7432 號被告歐立仁違反商標法案,經緩起訴處分1年期滿,所查扣之仿冒LV商標包包1 個(詳該署106 年度保管字第2299號扣押物品清單),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㈠被告歐立仁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17432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且緩起訴期間屆滿而未經撤銷該緩起訴處分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LOUIS VUITTON 」商標圖樣之包包1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保管字第2299號扣押物品清單)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網頁列印資料、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及其附件各1 份在卷可稽(見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卷第19-21 、27- 36、42-5 7、61-69 、99頁),揆諸首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季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附表:
┌──────────┬──┬─────────────┐
│扣案物品 │數量│備註 │
├──────────┼──┼─────────────┤
│仿冒「LOUIS VUITTON │1個 │保管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商標包包 │ │署106 年度保管字第229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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