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8,單聲沒,67,2019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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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榮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7年度偵字第770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8年度執聲字第7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附表編號1至7、9至10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7709號被告謝榮政賭博案經緩起訴處分1年期滿,所查扣附表所示之物(詳該署107年度扣保管字第12號、107年度保管字第937號、第1032號扣押物品清單),係受處分人謝榮政等人所有且應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當場賭博之器具」係指在賭博現場直接用以賭賽輸贏之器具,例如:各種紙牌、麻將牌、象棋、骰子、輪盤等;

而所謂「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係指賭博當場陳置於賭檯上或存放於兌換籌碼處之現鈔、有價證券或其他財物。

三、經查:

(一)被告因賭博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7709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07年8月1日起至108年7月31日,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士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7709號卷《下稱偵卷》第132頁至第133頁、本院卷第7頁),復經本院核閱前開案件卷宗確認無訛。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其中編號2、6所示之籌碼,係供賭客用以計算輸贏之用;

編號3、4、7、10所示之物,均係當場供賭客進行賭博使用之器具;

編號1、5所示之現金則為被告因本案所獲取之犯罪所得等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偵卷第8頁背面至第9頁、第115頁),且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採證照片、被告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在卷可稽(偵卷第93頁至第96頁、第100頁至第102頁、士林地檢署107年度同扣字第15號卷第2頁、第6頁)。

又被告係使用扣案附表編號9所示手機中之LINE通訊軟體聯絡賭客,有現場採證照片存卷可參(偵卷第103頁),且為被告所坦認(偵卷第106頁),堪認屬供被告犯本案所用之物。

從而,附表編號2至4、6、7、10所示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且為專科沒收之物,自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予以單獨宣告沒收;

而附表編號1、5所示現金、編號9所示之手機,則分屬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犯罪所得、第38條第2項前段之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宣告沒收,聲請意旨漏引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爰予補充,附此敘明。

(二)至扣案之附表編號8所示之監視器1組,雖為被告所有,然經被告表示:我在1樓經營服飾店,地下室是倉庫,我在倉庫內賭博,監視器係監視1樓店面安全等語(偵卷第106頁、第115頁),核與偵卷第101頁所附照片顯示該監視器畫面為服飾店內之畫面相符,是依卷內事證,尚難認該監視器係被告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該物亦非違禁物,本院尚無從予以宣告沒收。

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秉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
│ 1  │現金          │4,700元   │被告繳回之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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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面額50元籌碼  │10個      │                  │
├──┼───────┼─────┼─────────┤
│ 3  │推筒子麻將    │2副       │含骰子11顆        │
├──┼───────┼─────┼─────────┤
│ 4  │骰子賭具      │1組       │含骰子3顆         │
├──┼───────┼─────┼─────────┤
│ 5  │現金          │1萬0,300元│抽頭金            │
├──┼───────┼─────┼─────────┤
│ 6  │籌碼          │1盒       │內共541個         │
├──┼───────┼─────┼─────────┤
│ 7  │德州撲克賭具  │1組       │含撲克牌3副、切牌 │
│    │              │          │器2個、定時器1個  │
├──┼───────┼─────┼─────────┤
│ 8  │監視器主機    │1組       │含監視鏡頭2個     │
├──┼───────┼─────┼─────────┤
│ 9  │手機          │1支       │含SIM卡1張        │
├──┼───────┼─────┼─────────┤
│ 10 │德州撲克賭玩桌│1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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