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蔡阿葉
蔡麗娥
蔡麗華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黃振聲
被 告 邱玉燕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審交簡字第344 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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