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8,審交附民,32,2019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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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潘宇莉
被 告 鄭鈺涵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審交簡字第5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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