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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易字第186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維韶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維韶自民國壹佰零玖年叁月拾叁日起停止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盧維韶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通緝到案,有逃亡之虞,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09 年2 月1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惟查,被告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已於109 年3 月13日起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乙)在卷可稽,爰自109 年3 月13日起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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