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簡上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宏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簡易庭於民國108 年 4月12日所為之108 年度湖簡字第122 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7 年度偵字第11723 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竊盜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9 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