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8,審自,27,20200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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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自字第27號
自 訴 人 Hihgberg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
p.



謝諒獲

上列自訴人等自訴被告吳祚大等誣告等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及聲請狀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如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開不受理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準用同法第307條規定,並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

另按被告、自訴人、告訴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公示送達: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

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

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

公示送達應由書記官分別經法院或檢察長、首席檢察官或檢察官之許可,除將應送達之文書或其節本,張貼於法院牌示處外,並應以其繕本登載報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公告之。

前項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刑事訴訟法第59、60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Hihgberger , Kakita ,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 . 、謝諒獲對被告吳祚大等人提起本件自訴(各被告資料詳如附件自訴及聲請狀所載),因均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本院前於民國108 年10月23日裁定命自訴人2 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將委任狀送達本院。

而該裁定經本院函請外交部向自訴人2 人陳報之上開國外住所送達結果,均無法送達等情,有本院前開裁定、外交部駐法國代表處109 年1 月10日法領字第10940600420 號函附卷可稽,本院另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於109 年1 月22裁定將旨揭裁定書對外為公示送達,並於109 年2 月3 日將上開公示送達公告於本院牌示處,同日復在司法院網站通知公告而為公示送達等情,亦有公示送達公告及證書、司法院網站公示送達公告列印資料在卷可參,而該裁定書既係於109 年2 月3 日公告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則依刑事訴訟第60條第2項規定,自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再加計10日之命補正期間,自訴人2 人應於109 年3 月13日前,補正委任律師為本件自訴之代理人,並將委任狀送達本院,然自訴人2 人迄均未依法補正律師為代理人,渠等之自訴顯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前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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