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8,審訴,341,2020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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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34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哲友


選任辯護人 黃品欽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年籍欄內所載「Z000000000」,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年籍欄內所載「Z000000000」之記載,顯係誤繕被告蔡哲友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惟此誤載不影響原判決之本旨,揆諸首揭說明,應逕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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