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589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之友 劉明坤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高志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2 月12日所為之108 年度審訴字第589 號刑事判決(偵查案號:108 年度毒偵字第 1679號、108 年度偵字第00000號;
移送併辦案號:108 年度毒偵字第184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第345條、第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劉明坤為被告高志華之友人,並非當事人,亦非被告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