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8,審訴,692,2020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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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69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宜靜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撤緩偵緝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宜靜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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