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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382號
原 告 王詠喻
林素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中騤律師
被 告 王恩澤
陳佩瑜
蔡于翔
蔡武訓
胡素蓉
陳彥程
謝秀珍
潘士鴻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審易字第170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敏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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