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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撤緩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守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 年度審交簡字第55號),聲請撤銷緩刑宣告(108 年度執聲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守宏因犯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12日以107 年度審交簡字第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緩刑2 年,並應依判決附件所示之方式,向被害人許瀚文支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損害賠償,於107 年5 月7 日確定在案。
惟被害人許瀚文具狀表示,受刑人自107 年7 月起即有給付遲延之情事,迄今尚未收到12月份之匯款,請求聲請撤銷其緩刑宣告,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受刑人之住所地為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2 樓,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1頁),屬本院轄區,本院對於本案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再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並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刑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四、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考其立法意旨,所謂「情節重大」,係指受刑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且本條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與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其實質要件乃以「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
準此,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所定「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是否確有違反應遵守事項而達「情節重大」之程度,且須足認原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時,始得撤銷其緩刑宣告,非謂受刑人一不履行即當然應撤銷緩刑之宣告,此與同法第75條第1項所定2 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宣告之情形尚有不同。
經查:㈠受刑人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交簡字第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緩刑2 年,受刑人並應給付被害人許瀚文20萬元之損害賠償,其給付方式為㈠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每月1 期,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1 萬元,至清償完畢為止;
㈡前項給付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並於107 年5 月7 日確定,有前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受刑人於108 年2 月12日到庭陳稱:前開判決所載緩刑條件,我到現在都還有付,只是每個月會遲延,現在付款各期遲延約1 個月左右,因為我現在沒工作,又要養2個小孩,108年2 月10日這筆款項我也會儘快支付等語(見本院卷第51-53 頁),並提出匯款單8 張供本院參考(見本院卷第55-61頁),嗣108 年3 月5 日復傳真其於同日匯款之匯款單至本院(見本院卷第75頁),上開匯款單之匯款金額、時間均詳見附表所載,觀諸受刑人之匯款時間,其係自107 年8 月起有改於月底支付之情形,又自107 年12月起有遲延1 個月給付之情形,然迄今給付仍未間斷,則聲請意旨稱受刑人自107 年12月起未給付任何款項云云,顯與事實不符。
本院審酌受刑人於經濟狀況不佳之情況下,仍陸續給付款項,雖有延欠之情事,然與惡意推諉拖延而拒絕履行之情形顯有不同,實難認其確無履行負擔之真意,實難憑此即遽認其係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
㈢綜上所述,本件尚無具體事證足資證明受刑人有違反前揭緩刑宣告所定負擔而情節重大之情事,且足使本院認前揭緩刑宣告已難收其預期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尚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儀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附表(匯款帳號均為被害人許瀚文指定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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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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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6 月6 日11時38分│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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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7 月4 日19時43分│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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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8 月31日16時51分│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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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9 月20日9 時59分│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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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10月26日10時9 分│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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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11月26日18時23分│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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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1 月9 日15時27分│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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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2 月8 日10時22分│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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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3 月5 日9 時37分│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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