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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38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倫
選任辯護人 劉安桓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8 年12月5 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凱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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