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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6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義隆
具 保 人 周桂英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桂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義隆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由具保人周桂英於民國108年3 月4 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經查,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按址拘提亦無所獲,具保人經通知猶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庭,且被告現無在監所,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實收利息亦依法併沒入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文學
法 官 葛名翔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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