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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64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乙麟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告訴人業已具狀表示願撤回告訴,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翠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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