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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俊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8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瑋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陳俊瑋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如附表編號1 至21所示之刑,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2878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 日確定,附表所示之罪中首先判決確定者為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於民國107 年7 月15日確定,附表其餘之罪均在此前所犯;
且就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者,係本院於108 年6月19日就附表編號22之罪所為之108 年度湖簡字第84號判決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各編號之判決書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 年度聲字第2878號裁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
本院審核上開資料無異,認為聲請為正當。
爰於各刑中之最長期(拘役50日)以上,刑法第51條第6款但書規定之定刑期限(拘役120 日)以下,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如附表編號1至21部分雖已執行完畢,亦無妨於本院就已執行完畢部分與餘罪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杜啟帆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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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5日,如易科罰金│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
│ 宣 告 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1 日。 │1 日。 │1 日。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7月15日 │107年7月24日 │107年7月26日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107 年度偵字│士林地檢107 年度偵字│士林地檢107 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12214號 │第14200號 │第13447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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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7年度士簡字第586號│107年度湖簡字第477號│107年度士簡字第663號│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7年09月28日 │ 107年10月31日 │ 107年11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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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7年度士簡字第586號│107年度湖簡字第477號│107年度士簡字第663號│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7年11月09日 │ 107年12月03日 │ 107年12月10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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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林地檢107 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7 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8 年度執字│
│ │第7252號 │第7396號 │第43號 │
│備 註├──────────┴──────────┴──────────┤
│ │編號1 至21經新北地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2878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 日確│
│ │定(已執行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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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
│ │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
│ 宣 告 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1 日。 │1 日。 │1 日。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7月17日 │107年7月23日 │107年5月23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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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7 年度速偵│新北地檢108 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7 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字第3532號 │第4114號 │第37693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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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7 年度桃簡字第1800│108 年度簡字第1605號│108 年度簡字第367 號│
│事實審│ │號 │ │ │
│ ├────┼──────────┼──────────┼──────────┤
│ │判決日期│ 107年11月13日 │ 108年03月13日 │ 108年03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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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7 年度桃簡字第1800│108 年度簡字第1605號│108 年度簡字第367 號│
│判 決│ │號 │ │ │
│ ├────┼──────────┼──────────┼──────────┤
│ │判 決│ 107年12月03日 │ 108年04月12日 │ 108年04月22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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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檢108 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8 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8 年度執字│
│ │第976 號 │第5926號 │第7323號 │
│備 註├──────────┴──────────┴──────────┤
│ │編號1 至21經新北地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2878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 日確│
│ │定(已執行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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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7 │ 8 │ 9 │
├────────┼──────────┼──────────┼──────────┤
│ │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 │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
│ 宣 告 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1 日。 │1 日。 │1 日。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6月21日 │107年7月16日 │107年7月23日 │
│ │ │ │ │
├────────┼──────────┼──────────┼──────────┤
│ │新北地檢107 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7 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7 年度偵字│
│ 偵查(自訴)機關 │第33486 號、第33601 │第33486 號、第33601 │第33486 號、第33601 │
│ 年 度 案 號 │號、第35217 號、第35│號、第35217 號、第35│號、第35217 號、第35│
│ │499號 │499號 │49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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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7 年度簡字第8494號│107 年度簡字第8494號│107 年度簡字第8494號│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8年03月20日 │ 108年03月20日 │ 108年0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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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7 年度簡字第8494號│107 年度簡字第8494號│107 年度簡字第8494號│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8年04月22日 │ 108年04月22日 │ 108年04月22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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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檢108 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8 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8 年度執字│
│ │第7501號 │第7501號 │第7501號 │
│備 註├──────────┴──────────┴──────────┤
│ │編號1 至21經新北地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2878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 日確│
│ │定(已執行完畢) │
└────────┴────────────────────────────────┘
┌────────┬──────────┬──────────┬──────────┐
│ 編 號 │ 10 │ 11 │ 12 │
├────────┼──────────┼──────────┼──────────┤
│ │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 │拘役45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
│ 宣 告 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1 日。 │1 日。 │1 日。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7月26日 │107年5月18日 │107年5月24日 │
│ │ │ │ │
├────────┼──────────┼──────────┼──────────┤
│ │新北地檢107 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7 年度偵緝│新北地檢107 年度偵緝│
│ │第33486 號、第33601 │字第2748號、第2749號│字第2748號、第2749號│
│ │號、第35217 號、第35│、第2750號、第2751號│、第2750號、第2751號│
│ 偵查(自訴)機關 │499號 │、第2752號、107 年度│、第2752號、107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 │偵字第26680 號、第27│偵字第26680 號、第27│
│ │ │401 號、第28873 號、│401 號、第28873 號、│
│ │ │第29953 號、第30977 │第29953 號、第30977 │
│ │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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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7 年度簡字第8494號│108 年度審簡字第76號│108 年度審簡字第76號│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8年03月20日 │ 108年04月25日 │ 108年0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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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7 年度簡字第8494號│108 年度審簡字第76號│108 年度審簡字第76號│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8年04月22日 │ 108年06月03日 │ 108年06月03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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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檢108 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8 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8 年度執字│
│ │第7501號 │第8844號 │第8844號 │
│備 註├──────────┴──────────┴──────────┤
│ │編號1 至21經新北地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2878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 日確│
│ │定(已執行完畢) │
└────────┴────────────────────────────────┘
┌────────┬──────────┬──────────┬──────────┐
│ 編 號 │ 13 │ 14 │ 15 │
├────────┼──────────┼──────────┼──────────┤
│ │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 │拘役35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
│ 宣 告 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1 日。 │1 日。 │1 日。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5月24日 │107年5月31日 │107年6月2日 │
│ │ │ │ │
├────────┼──────────┼──────────┼──────────┤
│ │新北地檢107 年度偵緝│新北地檢107 年度偵緝│新北地檢107 年度偵緝│
│ │字第2748號、第2749號│字第2748號、第2749號│字第2748號、第2749號│
│ │、第2750號、第2751號│、第2750號、第2751號│、第2750號、第2751號│
│ 偵查(自訴)機關 │、第2752號、107 年度│、第2752號、107 年度│、第2752號、107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26680 號、第27│偵字第26680 號、第27│偵字第26680 號、第27│
│ │401 號、第28873 號、│401 號、第28873 號、│401 號、第28873 號、│
│ │第29953 號、第30977 │第29953 號、第30977 │第29953 號、第30977 │
│ │號 │號 │號 │
├───┬────┼──────────┼──────────┼──────────┤
│ │ │ │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8 年度審簡字第76號│108 年度審簡字第76號│108 年度審簡字第76號│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8年04月25日 │ 108年04月25日 │ 108年04月25日 │
├───┼────┼──────────┼──────────┼──────────┤
│ │ │ │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8 年度審簡字第76號│108 年度審簡字第76號│108 年度審簡字第76號│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8年06月03日 │ 108年06月03日 │ 108年06月03日 │
│ │確定日期│ │ │ │
├───┴────┼──────────┼──────────┼──────────┤
│ │新北地檢108 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8 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8 年度執字│
│ │第8844號 │第8844號 │第8844號 │
│備 註├──────────┴──────────┴──────────┤
│ │編號1 至21經新北地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2878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 日確│
│ │定(已執行完畢) │
└────────┴────────────────────────────────┘
┌────────┬──────────┬──────────┬──────────┐
│ 編 號 │ 16 │ 17 │ 18 │
├────────┼──────────┼──────────┼──────────┤
│ │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5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5日,如易科罰金│
│ 宣 告 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1 日。 │1 日。 │1 日。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6月11日 │107年6月21日 │107年6月22日 │
│ │ │ │ │
├────────┼──────────┼──────────┼──────────┤
│ │新北地檢107 年度偵緝│新北地檢107 年度偵緝│新北地檢107 年度偵緝│
│ │字第2748號、第2749號│字第2748號、第2749號│字第2748號、第2749號│
│ │、第2750號、第2751號│、第2750號、第2751號│、第2750號、第2751號│
│ 偵查(自訴)機關 │、第2752號、107 年度│、第2752號、107 年度│、第2752號、107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26680 號、第27│偵字第26680 號、第27│偵字第26680 號、第27│
│ │401 號、第28873 號、│401 號、第28873 號、│401 號、第28873 號、│
│ │第29953 號、第30977 │第29953 號、第30977 │第29953 號、第30977 │
│ │號 │號 │號 │
├───┬────┼──────────┼──────────┼──────────┤
│ │ │ │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8 年度審簡字第76號│108 年度審簡字第76號│108 年度審簡字第76號│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8年04月25日 │ 108年04月25日 │ 108年04月25日 │
├───┼────┼──────────┼──────────┼──────────┤
│ │ │ │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8 年度審簡字第76號│108 年度審簡字第76號│108 年度審簡字第76號│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8年06月03日 │ 108年06月03日 │ 108年06月03日 │
│ │確定日期│ │ │ │
├───┴────┼──────────┼──────────┼──────────┤
│ │新北地檢108 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8 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8 年度執字│
│ │第8844號 │第8844號 │第8844號 │
│備 註├──────────┴──────────┴──────────┤
│ │編號1 至21經新北地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2878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 日確│
│ │定(已執行完畢) │
└────────┴────────────────────────────────┘
┌────────┬──────────┬──────────┬──────────┐
│ 編 號 │ 19 │ 20 │ 21 │
├────────┼──────────┼──────────┼──────────┤
│ │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
│ 宣 告 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1 日。 │1 日。 │1 日。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6月29日 │107年7月17日 │107年6月15日 │
│ │ │ │ │
├────────┼──────────┼──────────┼──────────┤
│ │新北地檢107 年度偵緝│新北地檢107 年度偵緝│新北地檢108 年度偵字│
│ 偵查(自訴)機關 │字第2748號、第2749號│字第2748號、第2749號│第1110號 │
│ 年 度 案 號 │、第2750號、第2751號│、第2750號、第2751號│ │
│ │、第2752號、107 年度│、第2752號、107 年度│ │
│ │偵字第26680 號、第27│偵字第26680 號、第27│ │
│ │401 號、第28873 號、│401 號、第28873 號、│ │
│ │第29953 號、第30977 │第29953 號、第30977 │ │
│ │號 │號 │ │
├───┬────┼──────────┼──────────┼──────────┤
│ │ │ │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8 年度審簡字第76號│108 年度審簡字第76號│108 年度簡字第1350號│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8年04月25日 │ 108年04月25日 │ 108年02月26日 │
├───┼────┼──────────┼──────────┼──────────┤
│ │ │ │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8 年度審簡字第76號│108 年度審簡字第76號│108 年度簡字第1350號│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8年06月03日 │ 108年06月03日 │ 108年04月08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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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檢108 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8 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8 年度執字│
│ │第8844號 │第8844號 │第9469號 │
│備 註├──────────┴──────────┴──────────┤
│ │編號1 至21經新北地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2878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 日確│
│ │定(已執行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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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22 │(以下空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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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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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 │ │
│ 宣 告 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
│ │1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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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7年7月24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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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107 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 │第15831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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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士林地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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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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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8 年度湖簡字第84號│ │ │
│事實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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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8年06月19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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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士林地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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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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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8 年度湖簡字第84號│ │ │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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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8年07月22日 │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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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林地檢108 年度執字│ │ │
│備 註│第4399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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