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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志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志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及106 年8 月21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
受刑人於106 年8 月9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9 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監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5年12月30日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71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5 月確定,復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105 年12月30日審交簡字第15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前開案件所處之刑經本院於106 年5 月31日以106 年度聲字第638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下稱甲部分),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6 年8 月21日以106 年度審訴字第40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下稱乙部分),甲、乙部分接續執行。
受刑人於106 年8 月9 日送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8 年9 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801823400 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9 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80182340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儀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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