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8,聲,1272,2019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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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帛陽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執聲付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帛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帛陽因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及於107年10月8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

受刑人於106年11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9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後①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6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士簡字第80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③因傷害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原上易字第5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157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⑤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396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簡字第28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151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其中①至②案件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另③至⑦案件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並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嗣受刑人於106年11月7日入監服刑,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9月27日以法授矯字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年9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8018302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足憑。

茲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松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祐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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