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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献堂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2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献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献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法院於民國107 年6 月7 日判處有期徒刑8 月及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8 年1 月4 日判處有期徒刑8 月。
受刑人於107 年9 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 年10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0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801864381 號函暨附件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等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 瀞 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俊 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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