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更一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石曉雯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379 號)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7 年度附民字第177 、178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8日以108 年度聲字第80號裁定後,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8 年3 月6 日以108 年度抗字第290 號撤銷原裁定並發回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並均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104 年7 月1 日增訂公布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 年內聲請(第1項)。
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第2項)。
第1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第3項)。」
而為配合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修訂,「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亦於104 年8 月7日修正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其中第8條第1項修正為「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並於105 年5 月23日再增訂第8條第2項,明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之規定,乃導於行政程序法之資訊公開請求權,係作為人民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向機關獲取資訊、請求機關得被動公開相關資訊之手段之一。
就所規定之請求時限為自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或2 年內(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皆可聲請,可見其容許者,除於審判程序中之附屬程序權之主張外,亦包含於裁判確定後,利害關係人對於取得「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此一訴訟資料之獨立實體權。
準此,法院受理上開聲請案件,即應審查聲請人是否適格、聲請已否逾期、聲請交付之標的是否為「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及聲請所為之「釋明」,是否符合「主張、維護法律上利益」等要件。
如其聲請已具備上開要件,除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2項所列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例如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2項、第24條、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24條第1項、第83條等),為使兩者裁量基準一致;
或有同條第3項所指涉及國家機密,或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例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第1項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項等),為恪守保密之義務,始得例外裁量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即應予許可,不得拒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56 號、第725 號、105 年度台抗字第437 號裁定意旨參照)。
又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等,皆應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修正理由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石曉雯為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379 號傷害等案件之被告及本院107 年度附民字第177 、178 號損害賠償事件之被告,屬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具備聲請人適格。
聲請意旨聲請交付之法庭錄音光碟為如附表1 所示案件之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如附表2 及3 所示事件之言詞辯論程序,而如附表1 至3 所示案件及事件均尚未確定,可認聲請人之聲請尚未逾期。
又聲請意旨已表明本件聲請係為依據實際開庭情況核對更正筆錄,核已敘明其主張或維護被告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此外,復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季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附表:
┌──┬──────────────────────┐
│編號│法庭錄音光碟 │
├──┼──────────────────────┤
│ 1 │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379 號傷害案件於民國(下同│
│ │)107 年4 月24日、107 年5 月24日、107 年7 月│
│ │2 日準備程序、107 年7 月20日、107 年8 月13日│
│ │、107 年9 月14日、107 年11月16日、107 年12月│
│ │13日審判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
├──┼──────────────────────┤
│ 2 │本院107 年度附民字第177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107 │
│ │年8 月13日、107 年10月5 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
│ │錄音光碟。 │
├──┼──────────────────────┤
│ 3 │本院107 年度附民字第178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107 │
│ │年8 月13日、107 年10月5 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
│ │錄音光碟。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