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8,訴,160,2019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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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6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隆標


選任辯護人 蕭明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24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告訴人乙○係母子關係,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稱之家庭成員,2 人於民國107 年12月26日上午時,均至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外,被告為阻止告訴人進法庭旁聽,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以手拉扯告訴人出法庭,告訴人以左手拉住門邊,被告又扳開告訴人之左手,致告訴人受有左胸疼痛、後背疼痛、雙前臂多處瘀青傷、左大腿內一處瘀青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0條、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0條、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60 號卷二第31頁),揆諸首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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