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8,訴,188,2019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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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睿騰



選任辯護人 莊惟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睿騰自民國壹佰零捌年玖月貳拾柒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高睿騰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11日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2 、3 款所定之事由而有羈押之必要,而自同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因無繼續禁止接見通信必要,業已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茲被告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嗣本院同意先予執行,被告並自108 年9 月27日起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 年執更丙字第897 號、108 年執丙字第3898號、108 年執丙字第4341號執行指揮書影本附卷可稽。

被告既已另因他案執行在監,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情形,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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