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金訴字第14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志清
林岳禾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8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稱:被告林岳禾、廖志清於民國108 年6 月間,基於參與三人以上以實施詐欺取財犯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犯意,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自稱「劉先生」之成年男子所屬之詐欺組織犯罪集團,被告林岳禾擔任負責收水及回水、被告廖志清負責擔任提領該詐欺組織犯罪集團詐欺所得贓款之工作(俗稱車手),並與「劉先生」及其所屬詐欺組織犯罪集團之成員,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洗錢之犯意,由該詐欺組織犯罪集團內之某成員以如附表所示詐欺方式,使如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後,先由「藍波」在微信「拴緊螺絲團隊」po出提款卡號,被告林岳禾再將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交付予「得意」,「得意」再將該提款卡交付予被告廖志清,被告廖志清復於附表所示時地持該提款卡領款,所得款項分別交由林岳禾、暱稱「得意」、「紫爵」等人,並共獲得新臺幣(下同)4 萬至5 萬元報酬。
嗣於108 年6 月28日20時46分許,被告廖志清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新美味熱炒店,欲交付贓款給被告林岳禾時,遭警方當場逮捕被告林岳禾、廖志清及鄭子安(另案起訴)三人,始查獲上情,並扣得提款卡7 張、行動電話4 支、現金23萬元,因認被告林岳禾、廖志清均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 人以上共犯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嫌。
而被告林岳禾、廖志清前因詐欺等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9865號提起公訴,由本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95號繫屬中(下稱為原起訴案件),該案與本件具有數人共犯數罪之關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款、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追加起訴等語。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件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
復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人係以本件與原起訴案件為數人共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為追加起訴。
本件原起訴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金訴字第95號案件審理後,業於108 年9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8 年10月4日宣示判決在案,此有本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95號案之判決及108 年9 月20日審判筆錄各1 份在卷可稽。
檢察官遲至原起訴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08 年10月7 日始向本院追加起訴,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10月7 日士檢家勇108 偵12272 字第1080045619號函上所蓋本院收文日期戳印附於本院卷可憑,是以本件追加起訴既係於原起訴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方為追加,揆諸前揭刑事訴訟法規定及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於法顯然有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郭千瑄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彥 宏
法 官 陳 秀 慧
法 官 陳 紹 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 儀 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附表:
┌───┬───────┬────┬─────────┬───────────┐
│編號 │人頭帳戶帳號 │告訴人 │詐欺內容或手法 │被告提領款項(新臺幣)│
├───┼───────┼────┼─────────┼───────────┤
│ 1 │台新銀行帳號81│張宜芳 │於108 年6 月28日18│廖志清持提款卡於同日19│
│ │0-000000000000│ │時10分許,佯裝網購│時16分許至新北市汐止區│
│ │037 │ │業者,撥打電話向張│莊敬街32號全家汐止興莊│
│ │ │ │宜芳謊稱因業務關係│店提領3 萬元。同日19時│
│ │ │ │需要操作提款機取消│23分許、19時24分許,在│
│ │ │ │交易云云,致其陷於│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1 │
│ │ │ │錯誤,於同日19時11│段212 號全家汐止青山店│
│ │ │ │分許、19時49分許,│提領2 萬9 千元、2 萬9 │
│ │ │ │分別各匯款2 萬9,91│千元得手。同日19時31分│
│ │ │ │2 元、3 萬元至左列│許、19時32分許,在新北│
│ │ │ │帳戶內。 │市○○區○○路00號統一│
│ │ │ │ │潤安門市領款2 萬元、1 │
│ │ │ │ │萬元得手。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