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金訴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齊恩
選任辯護人 徐瑞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433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詹齊恩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詹齊恩可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使用,恐被利用為人頭帳戶,供詐欺集團作為犯罪之用,竟不違背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7 年7 月1 日前某日時許,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汐止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 號,下稱第一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印章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
嗣該人所屬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係3 人以上或成員中有未滿18歲之人)之成員取得前開第一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印章及密碼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107 年7 月1 日下午5 時許,撥打電話予楊進成,佯稱係其外甥女蔡穎慧,因故需向其借款云云,致楊進成陷於錯誤,於107 年7 月2 日中午12時44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5 萬元至詹齊恩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嗣楊進成發覺有異報警處理,惟其所匯款項已遭詐欺集團成員持第一銀行帳戶之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輸入密碼提領殆盡。
二、案經楊進成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檢察官、被告詹齊恩及辯護人於本院審判期日均同意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均有證據能力(見本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28號卷【下稱金訴卷】二第47頁、第181 頁),本院審酌該等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其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證明力非明顯過低,以之作為證據係屬適當,認均得為證據。
㈡至於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均有關連性,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 之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力,復於本院審理時,提示並告以要旨,使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充分表示意見,自得為證據使用。
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固陳稱承認幫助詐欺,惟又辯稱:第一銀行帳戶的存摺、提款卡、印章及密碼是我自己不小心弄掉了,我在107 年6 月底因為要繳學費,要去銀行辦約定轉帳,在前往銀行的途中不小心掉了,我平時記性不好,所以把密碼貼在提款卡後面,電話紀錄、法院調的錄音和很多東西,我都不知道我為何當時會這樣講,造成後續很多麻煩云云;
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於107 年5 月28日發生車禍,這案件因為被告記憶都不存在,被告意識只停留在107 年6月底,被告攜帶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帶到銀行辦理約定轉帳,後來就不見了,事實上是怎麼不見的,被告想不出來,被告當時有錯,錯在不該把密碼寫在提款卡後面,且第一時間沒辦理掛失,我們針對幫助詐欺是認罪的,要被告交代怎麼交付的,被告沒印象,因為被告沒印象,也不能說怎麼交的,針對幫助詐欺部分,是尊重被告意願,被告今天有自己看法,既然是掉了,就是事實陳述,且有錄音譯文可以顯示當時情況,若認為真的有幫助詐欺之犯行,請庭上斟酌被告和被害人達成和解也沒前科,從輕量刑云云。
經查:㈠上開第一銀行帳戶係被告申請開立,業據被告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認在卷,並有第一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在卷可稽(見107 年度偵字第14337 號卷【下稱偵字卷】第164 至176 頁);
而告訴人楊進成因於107 年7 月1 日下午5 時許,接到詐欺集團成員的電話,對方佯稱係其外甥女蔡穎慧,因故需向其借款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107 年7 月2 日中午12時44分許,匯款5 萬元至被告第一銀行帳戶內等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時證述綦詳(見偵字卷第14至15頁),並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及被告第一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各1 份在卷可參(見偵字卷第26頁、第176 頁);
且觀之被告第一銀行帳戶之交易狀況,亦顯示於告訴人匯款後,旋遭悉數提領之情形,核與一般詐欺行為人於詐得款項後旋即將之提領一空之情狀相符,足認詐欺集團成員確有利用被告申請開立之第一銀行帳戶詐騙告訴人之財物得逞無訛。
㈡被告曾於107 年6 月3 日致電第一銀行客服申請金融卡掛失,並於隔日(107 年6 月4 日)臨櫃重新辦理金融卡,另107 年6 月26日領取金融卡時辦理印鑑變更等節,有第一商業銀行汐止分行107 年10月23日一汐止字第00067 號函在卷可考(見偵字卷第44頁)。
另經本院於109 年1 月3 日當庭勘驗被告於107 年6 月29日至同年7 月3 日與第一銀行客服人員對話之錄音光碟,共有11次對話,內容如附件所示,可發現被告於107 年6 月29日晚間11時7 分、107 年6 月30日晚間7 時14分、107 年6 月30日晚間7 時49分、107 年6 月30日晚間10時18分、107 年7 月2 日凌晨0 時33分、107 年7月2 日凌晨0 時42分、107 年7 月3 日晚間10時2 分、107年7 月3 日晚間10時28分,皆有去電第一銀行客服人員詢問其帳戶餘額(惟自107 年7 月2 日凌晨0 時33分開始,即因確認個人資料時,被告所稱之手機電話號碼與銀行留存之號碼不符而無法查詢),以被告甫於107 年6 月26日領取新的金融卡,如有查詢餘額之必要,應可至任一自動櫃員機以金融卡查詢餘額,如依被告前揭所辯,是107 年6 月底要去銀行辦約定帳戶,在前往銀行的途中不小心掉了提款卡等物件,亦應在發現遺失當天即辦理掛失,無須一再去電查詢餘額,且被告去電之次數異常頻繁(4 天打11次客服,有8 次是要查帳戶餘額),時間間隔短暫,被告之舉止實啟人疑竇。
又從被告於107 年7 月2 日凌晨0 時42分撥打電話欲查詢餘額時,因核對個人資料不正確遭客服人員拒絕,客服人員詢問被告:「不然您那邊有提款卡嗎?」被告答稱:「我現在身上沒有提款卡,我只有就是,那個我的…我現在也只能核對資料。」
客服人員詢問:「那你提款卡遺失了嗎?」被告答稱:「對。」
又立即改稱:「我的那個提款卡應該是在家裡不然就是掉了。」
從被告上開說詞可推知,被告早已將提款卡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所以無法使用提款卡查詢餘額,而回答提款卡遺失的話,客服人員可能會要求其掛失,故被告才又改稱是在家裡或是掉了。
再參酌被告於107 年6 月30日晚間7 時49分、107 年7 月2 日凌晨0 時42分之電話中均向客服稱:因為我有賣車,買家跟我說就是這幾天會匯錢進來,所以想知道什麼時候有入帳及帳戶餘額等語,惟經本院當庭與被告確認107 年6月間是否有賣車一事,被告竟答稱:我沒有印象等語(見金訴卷二第123 頁),亦可證賣車之事僅是被告為查詢餘額所捏造之理由,被告查詢餘額之舉動旨在確認是否已有詐欺款項匯入其第一銀行帳戶內。
此外,被告於107 年7 月2 日凌晨0 時33分撥打電話給第一銀行客服時,客服人員表示:「您的手機電話有登記一個0967的電話是?」被告稱:「我是登錄0954欸。」
客服人員表示:「這邊我們看到資料部分是登記0967啊!」被告竟稱:「還是說他有改過?」且客服人員跟被告核對電子信箱時,被告所陳述之帳號亦與銀行留存的資料不同,本院認此應係被告除交付第一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印章、密碼外,亦將第一銀行帳戶之相關個人資料都交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而遭詐欺集團成員更改聯絡資料所致;
復參諸被告於上開通話結束不到10分鐘之時間內,立刻於107 年7 月2 日凌晨0時42分再度致電客服,並向客服人員表示其電話和電子信箱有被人改過,客服人員請被告攜帶本人的證件到分行確認並變更成正確的資料,被告則詢問其電話和電子信箱是何時遭更改的,客服人員答稱可以透過分行、客服、網路銀行作修改,無法給被告確認的資料,被告即脫口而出:「所以他可以從客服改。」
客服人員則回答:「對啊,但是要核對資料正確才能改。」
益加證明被告確有將第一銀行帳戶之相關個人資料都交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而遭詐欺集團成員更改其聯絡資料。
綜觀被告與第一銀行客服人員之電話錄音譯文,已足認定第一銀行帳戶的存摺、提款卡、印章及密碼等物件均係被告自行交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故被告辯稱是不小心掉了云云,顯與卷內證據資料不符,不值採信。
㈢辯護人於108 年3 月5 日刑事答辯暨聲請調查證據狀內為被告辯護稱:經詳閱被告所使用之手機號碼之通話明細單,被告從107 年6 月29日起至107 年7 月3 日止,曾用手機撥打第一銀行之電話語音系統共11通,要掛失其所遺失第一銀行之印鑑、存摺及金融卡,但不知為何未能成功掛失,以致遭有心人士拾獲後供詐欺集團使用云云(見108 年度審金訴字第19號卷第40頁),然自附件勘驗內容可知,被告每次撥打客服電話之目的幾乎都是查詢帳戶餘額,直到第11通也就是107 年7 月3 日晚間10時28分的電話,因無法查詢餘額,且核對個人資料後帳戶資料未能帶出,客服人員請被告向開戶分行做查詢確認,被告才說:「那…那個…我先做報失好了。」
是被告遲至107 年7 月3 日晚間10時28分許才有向第一銀行掛失之表示,且事實上該帳戶早於同日上午11時4 分許因遭通報詐欺設定為警示戶,而經銀行自動結清銷戶,有第一商業銀行汐止分行107 年10月23日一汐止字第00067 號函及附件歷史交易明細表附卷可參(見偵字卷第44頁、第48頁),是辯護人前揭所辯,核與事實不符,要無可採。
㈣至辯護人又為被告辯護稱:被告於107 年5 月28日發生車禍,被告對於車禍後第一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印章及密碼如何不見,記憶僅停留在被告帶到銀行欲辦理約定轉帳,其餘細節不復記憶,故被告是真的不記得本案發生經過,而非故意否認犯罪云云,並提出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及國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 份為證(見偵字卷第74頁、第76頁),惟前者記載之病名為「雙腕挫傷疑似骨折,雙手左膝左足多處錯擦傷」;
後者記載之病名為「左腕之扭傷及拉傷」,皆未提及被告之腦部功能或記憶力有因車禍受到影響,且被告目前於東南科技大學就學,依其106 學年度第二學期(在校日期107 年2 月26日至107 年6 月29日)及108 學年度第一學期(在校日期108 年9月9 日至109 年1 月10日)成績單記載(見金訴卷二第169至171 頁),被告兩個學期之總平均分別為69.1分、70.7分,除106 學年度第二學期之「服務教育I 」為50分不及格外,其餘修習科目均有及格,可見前述車禍並未影響被告之學習與記憶,是本院認前開辯解,純為卸責之詞,不可採信。
㈤按刑法上故意,分為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
又間接故意與有認識的過失區別,在於二者對構成犯罪事實,雖均預見其能發生,但前者對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後者則確信其不發生。
又幫助犯成立,以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被幫助者,正欲從事犯罪或係正在從事犯罪,且該犯罪有既遂可能,而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構成要件者,即為已足,並不以行為人確知被幫助者,係犯何罪名為必要。
是行為人若對於他人可能以其所交付之帳戶,進行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已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自仍應負相關罪責。
審酌於郵局或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開設存款帳戶並無任何特殊資格限制,一般民眾皆可利用存入最低開戶金額之方式,任意在銀行或郵局等金融機構申請開設存款帳戶,且一人可於不同金融機構申請多家存款帳戶使用,此乃眾所周知之事實。
再依一般人之社會經驗,若遇他人非有正當理由而捨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向他人收購、索取金融帳戶使用,客觀上自可預見其目的係為有意隱瞞資金存入、提領流程及避免帳戶實際使用人身分曝光之用意,則一般人本於普通認知能力,衡情均應對其持有該帳戶是否係供合法使用一節有所懷疑,對於該帳戶可能會供作詐欺等不法目的使用,亦有預見可能性。
況詐欺集團利用收集得來之帳戶從事詐欺等犯罪之用,早為傳播媒體廣為報導,政府機關及各金融機構亦不斷呼籲民眾應謹慎控管帳戶,切勿出賣或交付個人帳戶,以免淪為詐騙者之幫助工具。
被告既具有相當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當可預見交付個人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密碼予他人任意流通、使用,有幫助不法人士利用所提供帳戶實行詐欺取財犯罪之可能,其仍將上開第一銀行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密碼提供予他人,任由前開物品在外流通,足認其主觀上認縱有人利用上開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而有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向他人詐取財物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㈥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因此,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詐欺集團成員上開存摺、提款卡、印章及密碼,以供其等施用詐術,已如前述。
詐欺集團成員利用被告之幫助,使告訴人在遭施用詐術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被告提供之帳戶,足見被告僅係參與詐欺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被告幫助他人犯上開詐欺取財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㈡爰審酌被告於詐欺集團猖獗橫行,報章雜誌一再報導詐欺集團使用人頭帳戶犯罪之情形下,仍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之犯罪動機、目的,其提供帳戶助長詐欺集團犯罪,增加政府查緝此類犯罪之困難,更因而危害他人財產法益及社會秩序,所害非輕,其犯後雖表示承認幫助詐欺,卻又不願意誠實說出是如何交付帳戶及交付之對象為何人,只一再辯稱是不小心弄掉的云云,未見其有何悔意或改過之情,犯後態度不佳,惟審酌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表示願意原諒被告等語,有和解書及本院108 年10月9 日審判筆錄各1 份附卷可考(見金訴卷二第37頁、第57頁),並參酌被告自述目前於大學就學中、課餘擔任餐飲業內場廚師、月薪約1 萬6,000 元至1 萬7,000 元、無人需其撫養之生活經濟狀況(見金訴卷二第196 頁),暨其犯罪之手段、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固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惟苟無犯罪所得,或無法證明有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
是以,在幫助犯之情形,苟幫助犯並未因其幫助行為而獲得任何犯罪所得(如未自正犯處取得任何利益)或無法證明其有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亦不需就正犯所獲得之犯罪所得而負沒收、追徵之責。
查依本案卷內證據資料內容,尚無從認定不明詐欺正犯曾將詐得之款項交付、分配予被告,或另給予被告相關報酬之情,是被告就本案既無不法利得,自不得對之宣告沒收。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公訴意旨另認被告交付第一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印章及密碼之行為,尚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云云。
按洗錢防制法第2條雖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且本條所稱之特定犯罪,依同法第3條第2款之規定,固包括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罪在內。
然洗錢防制法之立法目的旨在防止特定犯罪不法所得之資金或財產,藉由洗錢行為,諸如經由各種金融機關或其他交易管道,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之資金或財產,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聯性,掩飾或隱匿犯罪行為或該資金不法來源或本質,使偵查機關無法藉由資金之流向追查犯罪行為人,其所保護之法益為國家對特定犯罪之追訴及處罰。
是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是否構成洗錢行為,應以其在金流方面能否「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聯性而定。
而一般針對不特定多數人行騙之詐欺類型,所供被害人將款項匯入之帳戶,乃為該詐騙類型「取得」犯罪所得之手段,被害人發覺受騙後,即能立即指證其所匯入之特定帳戶,此部分之金流透明易查,在形式上無法合法化其所得來源,是該帳戶顯不能達到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之作用;
又詐騙之人不論是自該帳戶再轉匯入其他帳戶,抑或由車手臨櫃或至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均可透過該帳戶之交易紀錄得知犯罪所得之去向。
簡言之,詐騙集團之所以會使用人頭帳戶供被害人匯入款項,其目的乃在於使真正犯罪人得以在「取得犯罪所得」過程中隱蔽身分而逃避刑事追訴,而非在金流方面用以掩飾或隱匿此部分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或去向,故單純提供帳戶予詐騙之人供被害人匯入款項使用,當非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定之洗錢行為甚明。
此外,單純提供人頭帳戶者,因已將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物件交付他人使用,失去對自己帳戶之實際管領權限,若未配合詐騙之人的指示親自提款或匯款,即無收受、持有或使用特定犯罪所得之情形,亦無積極之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之行為,故亦不構成同條第1款、第3款之洗錢行為。
準此,本案被告雖提供第一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印章及密碼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致不明人士得以該帳戶供告訴人直接匯入款項所用,惟在金流方面並無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之作用,且被告除提供第一銀行帳戶供他人作為詐欺取財犯行使用外,亦難認其有收受、持有或使用「特定犯罪」所得,或有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之行為。
從而,被告所為除構成前述幫助詐欺取財罪外,即難論以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惟公訴意旨既認此部分係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玟萱、陳銘鋒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清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何松穎
法 官 李小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登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備註:「客」指客服人員,「男」指被告詹齊恩。)
一、檔案名稱:日期00000000時間2307
客:自動化設備,第一銀行客服中心您好,敝姓詹,編號14很高興為您服務,您好。
男:痾,你好,那個我想請問一下,你們第一銀行有沒有就是…痾就是…痾…因…因為我有…因…因為我的帳戶,有做就是有…做約定帳戶的動作,那…那個,我可不可以利用簡訊收到…收到我什麼時候入…入帳的通知嗎?
客:恩,好,先生貴姓?怎麼稱呼您?
男:詹。
客:詹先生好,詹先生我們目前沒有提供這樣的一個入帳的服務喔,所以可能沒有辦法收到通知嘿。
男:喔瞭解,那那個你可以幫我查詢一下我的帳戶餘額嗎?客:可以,您的身分證字號請問是?
男:Z000000000。
客:是,好,您的全名請問是?
男:詹齊恩。
客:好的,那請問一下網路銀行有沒有約定轉入帳戶呢?
男:有。
客:您的,就在第一銀行有沒有申請過那個支票帳戶?
男:沒有。
客:通訊地址在新北市○○區○○○○
○○○○街000巷000弄0號
客:感謝您資料提供,確認到您的帳戶餘額是45元。
男:好謝謝喔。
客:不客氣喔,謝謝,再見。
二、檔案名稱:日期00000000時間1914
客:自動化設備,第一銀行客服中心您好敝姓陳,代號0(語意不詳),很高興為您服務。
男:痾,那個你好,那個…因為我的第一…那個金融卡我有辦約定帳戶。
客:是。
男:那就是我想用電話轉帳功能。
客:電話轉帳,我們電話轉帳功能沒辦法透過客服這樣線上直接申請欸,您要等於先帶你的就是,您是個人帳戶嗎?
男:對。
客:就帶您身分證、印章、存摺到我們的任何一個分行服務台先去申請那個,電話語音的密碼欸。
男:喔,了解,好,好謝謝。
客:麻煩您,有沒有其他需要服務嗎?嘿嘿。
男:那…那個…那不好意思幫我查詢一下我的帳戶餘額。
客:好,那請問一下您的身分證字號。
男:Z000000000。
客:好,為了確保帳戶的安全,我跟您核對一下資料吼。
男:好。
客:請問一下您在第一銀行有沒有申請支票帳戶?
男:沒有。
客:保管箱?
男:沒有。
客:那您的戶籍地址是在?
男:新北市○○區○○街000巷000弄0號。
客:好,這再請問一下,家裡電話號碼是?
男:00000000。
客:好,線上核對,那目前您帳戶可用餘額是45元。
男:好謝謝。
客:嘿,有沒有其他需要服務嗎?
男:沒有囉。
客:好謝謝來電,祝您順心,掰掰。
三、檔案名稱:日期00000000時間1949
客:自動化設備,第一銀行客服中心您好,敝姓洪,編號107,很高興為您服務。您好。
男:痾你好,我要查詢一下我的帳戶餘額。
客:好,請問先生貴姓?怎麼稱呼?
男:詹。
客:詹先生您好,身分證字號請問是?
男:Z000000000。
客:好,這邊請教一下您的大名?
男:詹齊恩。
客:好,請問詹先生目前有在一銀有申辦過網路銀行交易嗎?男:有。
客:好,請問在哪個分行開戶?
男:痾,那個,南港軟體園區那邊的。
客:好,有沒有申請過第一銀行的貸款?
男:沒有。
客:謝謝,目前帳戶可用餘額45元。
男:好了解,謝謝。
客:謝謝您喔,還需要其他服務嗎?
男:痾,那我想問一下,就是因為我有賣車,那那個買家說他這幾個時段就是會匯錢進來,然後我網路銀行又不能用。
客:是。
男:然後我人又在外面,就是…就是卡那些在家裡,阿我人在外面,我要怎麼就是知道說,我什麼時候有入帳。
客:您這邊都可以來電跟我們詢問,我們客服是24小時的。
男:喔,了解,謝謝喔。
客:不客氣,再麻煩您喔,謝謝詹先生。
四、檔案名稱:日期00000000時間2218
客:自動化設備,第一銀行客服中心您好,敝姓高,代號19,很高興為您服務,您好。
男:痾你好,我要查詢一下帳戶餘額。
客:帳戶餘額好,您的身分證字號請問是?
男:Z000000000。
客:是,跟您對個資料做一下確認喔!
男:好。
客:請教一下您的名字是?
男:詹齊恩。
客:是詹先生您好,請問一下詹先生在我們第一銀行有申請過支票存款帳戶嗎?
男:沒有。
客:嘿,有申請過網路銀行功能嗎?
男:有。
客:好。那請問一下保管箱有沒有租用?
男:痾…沒有。
客:您住家的電話是02?
男:00000000。
客:好,您是說要查詢帳戶的餘額麻?
男:對。
客:目前帳戶可用餘額是45元。
男:好謝謝。
客:不會,謝謝您喔。
五、檔案名稱:日期00000000時間1558
客:自動化設備,第一銀行客服中心您好,敝姓 (語意不詳)很高興為您服務,您好。
男:痾妳好,那個…
客:你好。
男:(咳嗽聲)我想請問一下如果我要變更我的郵件的話,是要到臨櫃還是到網路銀行上面就可以變更?
客:您說變更郵件指的是?痾…是地址嗎?還是說是Email的帳號?
男:Email。
客:Email帳號,你是在我們銀行開戶是不是?
男:對。
客:那Email帳號部分我們電話上可以直接幫您做變更,跟您請教一下您的身分證字號?
男:痾…好,那那個我問一下?
客:摁,痾,請問是您個人的帳戶嗎?
男:那那個不好意思,那個(咳嗽)…
客:恩。
男:那我再問一下,就是如果說,那個我要收到入帳的通知的話,我要怎麼到網路銀行去做,就是我要怎麼去開啟那個通知?
客:痾,我們目前沒…我們目前沒有特別有入帳的通知誒。
男:就是(咳嗽),我是說就是,在我綁定的那個帳…的那個e…Email上面收到通知。
客:痾,應該說我們目前沒有特別針對就是款項入帳有另外再做通知。
男:痾…所以…痾所以如…如果說我要收到通知的話我就只能就是登入我第一的網路銀行,然後去看有沒有入帳的嘛?
客:對對對,因為我們目前沒有另外在發Email。
男:所以我不會第一時間收到。
客:痾不會,這個沒有通知。
男:痾,好了解喔,謝謝。
客:麻煩您,謝謝您喔。
男:恩。
六、檔案名稱:日期00000000時間2317
客:自動化設備,第一銀行客服中心您好,敝姓陳,代號08,很高興為您服務,您好。
男:痾不好意思,那個我想請問一下,就是我有申請電子綜合業務對帳單的話,那就是…那就是如果說痾…因為我是做約定帳戶的動作,那我從那個對帳單裡面可以有通知說我進出帳的那個郵件嗎?
客:已經出帳的…你是說已…就是您已經刷的然後還沒有入帳單的部分是不是?
男:痾沒有沒有沒有…
客:我不太懂你的意思,摁。
男:痾,那個我是說就是…痾…那個什麼,痾…就是…
客:痾…沒關係…
男:我…
客:沒關係,貴姓?怎麼稱呼?
男:詹。
客:嘿那詹先生你現在是說那個信用卡的電子對帳單還是說銀行的?
男:痾…那個金融卡的,因為我金融卡有去做約定帳戶,然後就是我要看就是,買…就是買家有沒有就是,帳有沒有進到我這裡來,那就是…那我的那個對帳單會有通…會有通知說入帳嗎?
客:對帳單沒有,對帳單就是一個月一次的而已呀,所以只有結算到那個,因為我們如果說你是銀行帳戶的對帳單,他都只有到月底的,一個類似像餘額的明細,然後可能10號左右發給你這樣子,啊如果說你想要去查你的帳戶一些明細的話,可能是要去申請我們網路銀行。
男:恩了解了解。
客:恩。
男:好謝謝。
客:不會,有沒有其他需要服務的嗎?
男:沒有了,謝謝。
客:謝謝來電,祝您順心,掰掰。
男:掰掰
七、檔案名稱:日期00000000時間2347
客:自動化設備,第一銀行客服中心您好,敝姓陳,代號087,很高興為您服務。
男:痾,不好意思那個我想請問一下,就是那個,痾…電子帳單的功能有什麼?有哪些?
客:電子帳單的功能?
男:對。
客:先生貴姓?怎麼稱呼?
男:詹。
客:詹先生,電子帳單他基本上沒有什麼特別的功能,他就是電子帳單,就是收Email的方式,那因為帳單就是我們要寄給您,那除了紙本還有Email這兩個方式而已。
男:恩了解。
客:對,那不曉得說,您說的所謂功能是?
男:痾,就是我想問就是說我的,因為我痾…我的信用卡有去做約定帳戶的動作,那我…那我可不可以從擁有電子帳單裡面去看到說,就是我入…就是我入帳的那個帳單。
客:痾,所以你不是說的是信用卡,是銀行端的是不是?
男:對對對。
客:然後您說您用約定帳號轉帳可不可以看到這樣的一個明細在裡面?
男:對對對。
客:他裡面可以看到,放款餘額啊,但是如果說您是交易的部分,我看一下喔,如果說是明細的部分可能您還是要去補摺耶,因為他只有看,他這邊電子帳…綜合業務對帳單,他的統整,他就是統整就是截至到那一天的餘額這樣子而已。
男:恩了解。
客:對,ok那…
男:了解。
客:有需要幫您申請綜合業務對帳單嗎?
男:痾,就先不用謝謝。
客:好不會謝謝您,有問題再來電喔,再見。
八、檔案名稱:日期00000000時間0033
客:自動化設備,第一銀行(語意不詳)您好,很高興為您服務。
男:痾您好,我要查詢一下我的金融卡餘額。
客:是,請問一下怎麼稱呼您?
男:詹。
客:詹先生您好,這邊可以先提供一下您的身分證字號是?男:Z000000000。
客:Z000000000。
男:對。
客:好,請問一下詹先生你的全名是?
男:詹齊恩。
客:好,先生不好意思,(語意不詳)您的帳戶上安全,簡單先跟您做個資料上確認。
男:好。
客:請問一下你在第一銀行有申請過貸款嗎?
男:沒有。
客:請問一下有申請過支票的帳戶嗎?
男:沒有。
客:好,請問一下你的通訊地在新北市○○區○○地○○
○○○○街000巷000弄0號。
客:好,請問一下您的手機電話0967後面是?
男:蛤?
客:痾…您的手機電話有登記一個0967的電話是?
男:67?
客:對。
男:67?
客:對。
男:67?我…我是登錄0954欸。
客:對,可是我這邊看到是登記0967的電話欸!
男:67?
客:對。
男:為什麼是67?
客:恩,這邊我們看到資料部分是登記0967啊!
男:還是說他有改過?
客:摁,這我們沒辦法確認。
男:因為…因為我…
客:您當時開戶…這個當時開戶的時候,您是..因為我們這邊是依照您當時可能去分行填的資料去幫您做建檔部分。
男:對呀,對呀,對呀,對呀。
客:那我…
男:我…當…對啊我當…我當初辦的時候我是用0000000000的…的這支門…門號。
客:恩,我們這邊看到登記的不是這一支欸,請問一下,您當時有一個住家電話登記是2691後面是?
男:3015。
客:好,你當時有一個Gmail的電子信箱前面的帳號拼音是?男:Z0000000000。
客:喔,不是這一個Email信箱喔,有沒有另一個信箱?男:那,應該是被…痾…都不是欸,因為我當…因為我當初辦的時候,我是…我不是用那個帳號,我不是用那個Gmail。
客:那不好意思您這邊部分資料可能都不對,你這邊可能要麻煩一下先透過分行,先確認一下你當初做開戶的資料喔!
男:好。
客:好,再麻煩您了喔,麻煩您了,謝謝您喔,謝謝。
九、檔案名稱:日期00000000時間0042
客:自動化設備,第一銀行客服中心您好,敝姓陳,代號08,很高興為您服務,您好。
男:痾你好,那個不好意思,就是因為我的…我的卡跟網銀好像…好像有…好像有被人改過。
客:恩,您貴姓?怎麼稱呼?
男:詹。
客:詹先生您好,詹先生您是什麼原因覺得您網銀有被改過?男:就是我的那個,我的代碼跟密碼好像被人改過,然後我剛剛打…我剛剛打電話去問我的餘額,他說我的電話還有Email有被改過。
客:那詹先生您身分證字號是?
男:Z000000000。
客:000000000。
男:對。
客:好,詹先生您這邊的話,您剛剛有來電麻,對不對?
男:對對對。
客:對,可是剛剛跟您核對資料不正確有請您,就是可能要跟分行確認身份耶!
男:對,可是…可是我現在…就是因為我要看我的帳單。
客:恩。
男:對,因為我怕說,我裡面錢就是…可能…我是怕…
客:不然您那邊有提款卡嗎?
男:我現在,身上沒有提款卡欸,我只有就是,那個我的…我現在也只能核對資料。
客:那你提款卡遺失了嗎?
男:對。
客:那您的…
男:痾,我的那個提款卡應該是在家裡不然就是掉了。
客:那您上次那個款項是什麼時候有撥款進來?
男:上次撥款進來?
客:對。
男:上次,就我不確定欸,因為我…因為我是有在賣車,然後買家跟我說就是這幾天會匯錢進來,可是我發現我的手機還有我的Email被改…被改過。
客:那建議您就是,因為其實銀行要變更資料原則上是應該是沒有那麼容易,而且我們跟您核對資料不正確的話,我們也為了保障您的就是帳戶安全,我們也不可能提供給您…
男:痾…
客:那您可能看你是不是今天早上趕快去分行,帶你的身分證、印章、存摺到我們任何一個分行去變更您的資料,再去做進一步的確認。
男:了解,那那個我可以…那我可以問一下就是我的電話還有身…還有我的Email是什麼時候被改…被改過的嗎?
客:這個的話目前因為他改的方式,可以透過分行客服或者是說網路銀行,所以我們沒有辦法跟您一個確認的資料欸。
男:你剛剛說可以從分行的。
客:部分當然也是可以改你的資料。
男:你說分行的?你剛剛說分行的客服喔?
客:分行啊、客服啊,或者是…
男:客服?
客:網路銀行都可以改。
男:所以他可以從客服改。
客:對啊,但是要核對資料正確才能改。
男:那這樣就不對啊,那為什麼?
客:您現在這個都是猜測,建議您就是帶您本人的證件,然後就是印章存摺到分行去變更成正確的資料,之後再作進一步的那個…確認。
男:恩了解。
客:恩。
男:好。
客:那再麻煩?
男:阿那個,我可以問一下餘額嗎?
客:喔我們現在什麼資料都不能給您。
男:因…因為我這樣…因為我這樣有點…我這樣有點…就是有點怕,有點急。
客:但是我們什麼資料都不能提供給您,因為您自己本身資料在我們這邊資料不正確。
男:恩,還是說,還是說,你們除了Email跟手機以外,就是還可以核對其他的資料嗎?
客:您現在有在家裡嗎?
男:痾…家裡…痾…不是,我在外面。
客:那您要不要回家,我們撥你原本留這邊家裡的電話,你家裡電話號碼幾號?
男:00000000。
客:恩,那您看要不要就是您回家之後,我們撥您住家電話。
男:痾,你們這邊是24小時的嗎?
客:對。
男:好,ok,了解,還是說…還是說我用那個電話家裡再打來客服,因為我回家可能要一段時間。
客:你是說你回到家裡再來客服嗎?
男:對。
客:可以啊,然後…
男:可以然後…那我要找?那我要找?找誰?
客:到時候我們還是會簡單跟您核對一下資料就是…
男:痾…
客:但是說您從家裡打來的話,這樣是比較有可信度啊。
男:恩了解。
客:嘿。
男:好好,謝謝喔。
客:好,麻煩您,謝謝。
男:恩謝謝,拜拜。
客:好,再見。
十、檔案名稱:日期00000000時間2202
客:自動化設備,第一銀行客服中心您好,敝姓李,編號036,很高興為您服務。
男:喂您好,我要查詢一下帳戶餘額。
客:好,您的身分證字號提供給我一下喔,幫您確認。
男:Z000000000。
客:好,您的大名是?
男:詹齊恩。
客:恩?F120?
男:130。
客:然後529907。
男:對。
客:好,請問一下個人在第一銀行有申請支票或貸款嗎?
男:沒有。
客:那出生年月日是?
男:871029。
客:好,那在我們這邊有沒有申請保管箱?
男:沒有。
客:請問您的通訊地址登記在哪邊?
男:新北市○○區○○街000巷000弄0號。
客:您稍等我一下喔,謝謝。
客:抱歉,讓您久等,目前為您確認這個帳戶已經無效,請您到分行做查詢喔。
男:無效?
客:對,這個要麻煩您到分行做查詢。
男:痾…不好意思為什麼無效?
客:這個我看不到詳細的資料耶!不過就是看不到您的帳戶餘額,那要麻煩您到您的開戶行去查詢。
男:可是…可是這個帳戶是只有我能用欸,為什麼他無效啊?客:我這邊就是看不到原因,所以才請您本人帶證件到分行去查詢。
男:恩,了解,那我問一下,那請問你那邊可以看到說它什麼時候有做過變更?還是什麼的嗎?
客:目前我已經看不到您這個帳戶的所有資料了,所以可能要麻煩您直接到櫃檯去查詢喔。
男:好謝謝,我知道。
客:再麻煩您。
男:恩好。
客:謝謝。
十一、檔案名稱:日期00000000時間2228
客:自動化設備,第一銀行客服中心您好,敝姓高,代號19,很高興為您服務,您好。
男:您好,我要查詢一下,那個帳戶餘額。
客:是,那麻煩一下您的身分證字號先提供給我。
男:F130。
客:恩。
男:529907。
客:跟您核對一下資料做個安全確認喔。
男:好。
客:先生查詢一下說您的大名是?
男:詹齊恩。
客:嘿,詹先生,您好,詹先生的話在我們第一銀行有申請過支票存款的帳戶嗎?
男:沒有。
客:恩,請問一下有申辦過貸款的業務嗎?
男:沒有。
客:好,那您的通訊地址是登記在?
男:新北市○○區○○街000巷000弄0號。
客:好謝謝您,先稍後一下我做個查詢看看喔。
抱歉讓您久等喔,詹先生的話目前我們這邊是沒有辦法查詢到您的這個帳戶相關紀錄欸,先生要麻煩您跟原開戶分行那裡做查詢喔。
男:痾…為什麼不能查…查到我的餘額?
客:恩…目前的話資料並沒有帶出來,這邊我沒有辦法協助做任何的查詢欸,請您直接跟開戶分行做查詢確認了。
男:那…那個…那我先做報失好了。
客:您資料沒有帶出來的情況下,我這邊是沒有辦法做處理的耶!您要不要明天直接到臨櫃的部分做辦理?
男:痾…好,好謝謝。
客:恩,不會,謝謝您喔,再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