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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03號
原 告 田庭芳
被 告 周資超
上列被告因108 年度易字第442 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蕭文學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黃于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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