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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簡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昌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日所為一百零九年度交易字第二十二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簡昌文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月10日以109 年度交易字第22號裁定改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嗣因告訴人蕭依玟撤回告訴,本件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故本件即不得行簡易程序,應改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博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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