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9,交附民,20,202004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張瑾修
被 告 余長軒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交訴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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