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順營
余邦彥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何威儀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陳健雄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經合議庭評議結果,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順營、余邦彥、陳健雄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3 人均已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152、179 、286 頁),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黃依晴
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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